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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靠背条款”约定无效 当前位置:首页>新闻中心

【基本案情】

上海某建设公司诉上海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合同约定“甲方在收到业主(第三方)支付给甲方的工程进度款后,按乙方完成且经甲方核算的工程量支付工程进度款”。施工完毕后,甲方以第三方未向其支付进度款为由拒绝向乙方支付工程款,双方就“第三方付款是否成就甲方付款的前提条件”发生争议,乙方诉至法院。

【裁判要旨】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合同约定以第三方业主支付工程款等作为付款前提条件的,当建设工程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且已交付使用,且第三方业主因进入破产程序导致能否及时足额支付总包方工程款出现极大不确定性时,总包方不应将该风险转嫁给依约完成施工的分包方。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分包方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工程验收合格且已交付使用的情况下,不能以业主支付工程价款为付款前提的约定条款作为总包方向分包方拒绝履行付款义务的抗辩理由。基于公平、诚信原则,上海某公司应当支付上海某建设公司剩余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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