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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效? 当前位置:首页>新闻中心

【基本案情】

某男与某女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女,婚内双方签订协议一份,约定今后双方互相忠诚,如因一方婚外情等造成离婚,孩子由无过错方抚养,过错方放弃夫妻名下所有财产,并补偿无过错方20万元。婚后某男与小三发生不正当关系导致小三怀孕。某女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抚养孩子、女方分得全部财产、某男给付经济赔偿20万元。

【裁判要旨】

夫妻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并不赋予其强制执行力,不能以此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男女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婚内协议中,关于子女的抚养约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应属无效;关于财产分割及经济赔偿的约定,系忠诚协议,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情形,女方主张按照婚内协议处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无法律依据,但考虑到男方在婚姻中的明显过错等因素,应对无过错的女方酌情予以照顾。综合考虑孩子的成长经历、双方收入水平、家庭财产来源等情况,判决孩子随女方生活,女方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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