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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以个人账户收款,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当前位置:首页>新闻中心

【基本案情】

罗某与李某系某教育培训公司股东,分别持股99%1%2020年,肖某与该教育培训公司签订《委托教育辅导协议》,约定由该教育培训公司向肖某孩子提供课外辅导,肖某支付培训费198000元。20217月,国家出台“双减”政策,规范校外培训,该公司无力支付房租等,导致无法继续提供课外辅导服务。因该教育培训公司仅提供了7.5小时的课外辅导,剩余课时辅导费196537.50元未退回。后沈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委托教育辅导协议》,该教育培训公司退还课外辅导费及利息,由股东罗某、李某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教育培训公司与沈某签订的教育辅导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协议签订后,沈某已依约按时、足额支付课外辅导费,但该教育培训公司未按约提供相应的课外辅导服务,已构成根本性违约。同时,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罗某、李某作为公司股东以个人账户收取大量课外辅导费、营收款项不入公司公账,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故判令该教育培训公司退还课外辅导费并承担资金占用损失,罗某、李某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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