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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当前位置:首页>新闻中心

【基本案情】

某公司与付某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协议约定:乙方向公司投资1300万元,1年内按实际收益的15%计算分红;一年后年净收益不足3000万元时,按3000万元计算分红,超过3000万元时,按实际净收益计算分红;公司承诺四年内支付的收益达到投资额度,未达到的,公司弥补并支付给乙方;如公司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付某不承担经济损失,并按约定标准计算投资收益。协议签订后,付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公司转款1300万元,但公司未按约定向付某支付收益。付某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投资合作协议》,公司偿还借款1300万元及利息。

【裁判要旨】

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并不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而是约定一方出资后,无论公司经营情况如何,是否亏损,均按标准计算并享有固定投资收益。应认定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故依法判决公司向付某返还借款1300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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